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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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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 ...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管处 2005-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 ...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发现的麻精药品管理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到位;对执行落实不力、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要求,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严肃 ...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1 编写过程.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信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 ...